问题 | 农村宅基地离婚如何分割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宅基地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宅基地上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 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自行建造完成的,这就意味着该房屋从建造完成那一刻起,其性质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因为这是一方在结婚前凭借自身的努力或者家庭的支持所建造的,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并没有直接关联。 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是没有权利对这部分房屋主张分割的。 二、婚后共同建造或购置的情况 要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或者购置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管宅基地最终登记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该房屋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后的收入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建造或购置的房屋自然也是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割。 三、特殊情况 当一方在房屋的建造等方面有较大贡献时,在分割时可以适当多分。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夫妻离婚时只能针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分割,不能对宅基地所有权进行分割。 并且,分割时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离婚时,就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分割产生争议。宅基地上房屋部分是小朱婚前自行建造,部分是婚后二人共同出资翻新改造,且小朱在翻新改造中付出较多精力,小丽要求均等分割全部房屋。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自行建造的房屋部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小丽无权要求分割这部分房屋,因其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无直接关联。 2、婚后共同出资翻新改造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小朱在翻新改造中有较大贡献,分割时小朱可适当多分。 3、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组织,夫妻只能分割宅基地上房屋,不能分割宅基地所有权,分割要遵循法规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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