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宅基地女方有分割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件里,宅基地的分割事宜着实较为复杂。
一般来讲,宅基地是归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户仅仅享有使用权而已。 倘若这处宅基地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到的,并且也一直用于共同生活,那么通常情况下,女方是拥有分割权的。 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共同为家庭生活付出,对该宅基地也有一定的贡献,所以女方有权利参与分割。 但要是宅基地是男方在婚前就已经取得了,并且仅仅只是登记在了男方一个人的名下,一般而言,女方就比较难以主张对其进行分割了。 这主要是因为宅基地的取得时间在婚前,女方并未参与其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分割的依据相对较弱。 不过,要是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并且这些房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就可以针对房屋的价值来进行分割。 具体的分割方式,得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的情况来妥善确定。 总之,离婚时对于宅基地的分割,必须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像宅基地的取得时间、登记情况以及房屋的归属等等这些方面。 倘若在分割过程中出现了争议,建议女方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才能获取到更准确的法律建议,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就宅基地分割产生争议。宅基地为小朱婚前取得且登记在其名下,但宅基地上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建造。小李主张分割宅基地及房屋,小朱认为宅基地是婚前财产,小李无权分割。 案情分析: 1、关于宅基地,因是小朱婚前取得且登记在其名下,按照相关规定,小李一般难以主张对宅基地本身进行分割,因为取得宅基地时小李并未参与。 2、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是婚后夫妻共同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小李有权针对房屋的价值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需依据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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