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男方给的押房钱离婚怎么判决没买房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婚前男方给予的押房钱,倘若未特别约定其具有彩礼性质等特定情况,通常可以理解为是男方对双方共同购房所做的一种前期付款,或者说是带有储蓄性质的款项。
在未购置房产的情形下,此款项应被视为男方给予双方的一种财产性安排。 倘若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暂,同时押房钱的金额又相对较大,那么就有可能会依据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相关因素,酌情决定返还给男方一部分押房钱。 然而,要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长,并且已经将该押房钱用于诸如日常生活开销等共同生活方面的事宜,一般来说就不适合再要求对方返还了。 总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始终以公平合理作为根本原则来进行裁量,确保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恰当的维护和平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准备结婚,婚前小朱给了小丽押房钱。后二人未购置房产,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押房钱金额较大。小朱要求小丽返还部分押房钱,小丽认为不应返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给予的押房钱,在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视为对共同购房的前期付款或带有储蓄性质的款项。未购房时,是给予双方的财产性安排。 2、鉴于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押房钱金额大,可能会依据双方婚姻中的过错程度及共同生活时长等因素,酌情让小丽返还小朱一部分押房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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