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这所房屋是在婚前由一方全额出资购买的,并且登记在了其自身的名下,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这所房屋就应当归属于婚前进行购房的那一方,而另一方是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分割的。
因为购房款是由一方在婚前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屋的产权也明确地登记在了这一方的名下,所以从法律和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该房屋就属于婚前购房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 2.要是婚前的购房是通过贷款的方式来进行的,房屋登记在了一方的名下,然而在婚后是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婚后共同还贷的那部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的。 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将房屋判归给婚前购房的那一方,同时由这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相应补偿款。 这是因为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双方都为房屋的还贷做出了贡献,所以在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合理的分割。 3.假如婚前的购房是由双方共同出资的,而房屋登记在了一方的名下,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对房屋进行分割的;要是房屋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那么就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来处理,在离婚的时候通常会进行均等的分割。 这是因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表明双方都对房屋有一定的投入和权益,而登记情况则反映了房屋的产权归属形式,所以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方式。 总之,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主要是根据购房款的支付情况、房屋的登记情况等一系列因素来进行确定的,以确保离婚时财产的分配能够合理、公平地体现各方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结婚,小朱婚前全额出资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小李要求分割房子,小朱不同意,认为这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小胡和小丽的情况是小胡婚前贷款买房登记自己名下,婚后双方还贷,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有争议。小静和小朱则是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小朱名下,离婚时小静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 案情分析: 1、小朱的情况,按法律规定房子是小朱婚前个人财产,小李无权分割。 2、小胡的情况,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小丽有权分割,应获相应补偿款。 3、小静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小静的要求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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