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一般来讲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民法典》的范畴内,夫妻有权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明确其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亦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情况。 并且,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倘若该约定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求,同时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它就会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不过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这样的约定仅仅在夫妻内部发挥作用。 倘若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在对外关系上,就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举例来说,当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时,房屋的登记名字依然是夫妻双方的。 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的第三人,根据物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第三人能够凭借物权登记而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这就提醒夫妻在进行房产约定时,除了要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还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他们书面约定婚内房产归小朱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房屋仍登记在两人名下。小朱未经小丽同意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小李。小李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小丽认为房子约定归小朱是无效的,小李不能取得房子所有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丽的书面约定符合《民法典》规定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夫妻内部有效。 2、小李为善意第三人,他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办理过户,依据物权登记规定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虽小朱小丽有内部约定,但未办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小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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