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哪些行为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这些行为会被视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在没有获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到高消费的娱乐活动当中。
像那种奢侈旅游,一趟下来花费巨大,超出了家庭平常的消费水准; 还有豪赌,一晚上就可能输掉大量钱财,这些都属于挥霍行为。 其次,过度地购置一些根本没必要的奢侈品。 比如一下子买好多名牌包包,每个都价格不菲,或者大量购买高档首饰,让夫妻共同财产像流水一样迅速流失。 再者,在进行投资或经营活动时,完全不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未来的需求,盲目地进行高风险且没有合理收益预期的投资。 一旦投资失败,就会给夫妻共同财产带来重大的损失,可能让家庭陷入经济困境。 最后,随意地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缘由地就将其无偿地赠与给他人。 而这种处置行为并不是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一时之欲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有上述这些行为,那么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其停止这种侵害行为的,要让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对因为这些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维护家庭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小朱在未告知小李的情况下,独自参加高消费的豪华旅行团,花费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小朱还频繁购买许多昂贵的名牌包包和高档首饰。小李发现后,要求小朱停止这些行为并恢复财产原状,小朱拒绝,这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独自参加高消费旅行、购买奢侈品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2、小李作为配偶,有权要求小朱停止侵害行为并恢复财产原状,小朱拒绝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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