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分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妇间应自行协商处理方案;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提交给当地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于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对于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加以保护。 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下列财产,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两人共同享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酬金等; (二)通过生产、经营、投资等方式所获取的收益; (三)来自于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以及(五)其他应该一并视为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对这些共有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置权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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