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买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妇为组建家庭而共同购置房产时,该房产即被视为共享财产。
当涉及到婚姻存续期内的共同财产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工资以及奖金。 这里的工资与奖金泛指在夫妇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所获得的这两项收入以及各类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 其次,是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利润,这其中包括了夫妻在婚姻关系维持时期,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面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净利润; 再来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收益特指在夫妇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回报; 然后是继承或赠予而来的财物,无论这些财物是否在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实际占有,只要是在此期间获承袭的财产便应视作是共有的,除了有特殊规定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接下来,便是其他将归于共有的财物; 最后,是夫妇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获取或者理应获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发放至士兵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应享的部分,这些也应该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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