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应如何计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婚前财产,意即在婚姻缔结之前,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所拥有的特定财产。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个人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收益; 2.男女订婚时期,双方各自为了准备婚礼而购置的各类物品及不动产等; 3.专属于个人身份性质的财产权益,例如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财产权; 4.订婚以前,双方签订了明确规定财产归属的婚前协议,此类条款均应被纳入婚前财产之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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