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拆迁房应如何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后对拆迁房屋进行分割的细则为:
首先,若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私人所有,且其所有权是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即已取得,在此情况下,此类拆迁安置房理应归属于该方当事人单独所有,不得视为夫妇两人共有的财产为其进行分割处理;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同样属于私人所有,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才取得其所有权,同时,该房屋与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并且这部分的差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以其财产负担支付完成的,那么此时,可以将这类拆迁安置房视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 最后,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父母的私人所有,而且在他们婚后所居住的房屋由于政府拆迁原因得到重置,并将新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当事人名下,同时,被拆除的房屋与新购置的房屋之间在产权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差价款也一并由夫妻双方以其共同财产负担支付完成,那么在此情形之下,我们可以认为这类重新购房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应当归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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