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加女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缔结婚姻之前购置房屋,并且所有款项均已全数支付完毕者,可视为个人婚前之财产。
然若在婚前支付首付款项,而其余部分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还贷责任,同时房屋所有权证书之上仅有单方姓名(或者共同添加了各自父母的姓名)时,此种情况下,房产本身依然归属为个人婚前财产,然而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所支付的按揭部分,应被认定为属于夫妇二人的共同财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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