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共有房产一方赠送怎么操作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妇间共享的房产如何成功过户至其中一方,以下是必须遵守的合法手续流程:
首先,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的房产转让情况,无论是约定某一方在其婚前所拥有的房产将归属另一方,或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的房产将归属某一方,均视为一种赠与行为。 因此,在进行此类房产转让前,必须先完成相关的赠与公证程序,然后才能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在申请登记时通常仅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而非双方共同申请。 因此,如果以丈夫或妻子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实际上属于夫妻共有,那么配偶有权申请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姓名作为共有人,但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产过户。 在办理添加配偶为共有人的过程中,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向房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交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其次,当由于解除婚姻关系而引发的房产过户需求时,双方当事人需前往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在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即可领取离婚证书。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类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导致的房产过户案例中,当事人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若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则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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