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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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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滥用权利的表现

1.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参加了表决。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4.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

二、对股东滥用权力行为的规制

1.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参加了表决。这种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违法,会议内容无效。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的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此时股东不但应向公司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而且若股东拒绝履行,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公司还可以要求该股东支付从抽逃出资至返还资本期间内的利息。若公司控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还存在怠于追缴的情形,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形式向法院起诉。其次,如果公司因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如使公司陷入营业困难,造成公司的亏损或破产等情况,除要求其返还抽逃的资金、实物外,还可以要求对对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最后,该股东还需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股东滥用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及应对

若公司依据其有限责任,在其股东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而抽逃出资造成了公司资不抵债从而使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时,纵容抽逃出资的股东逃之夭夭,则公司不仅有违民法权责对等原则的精神,也会间接鼓励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此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解决公司包庇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方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格,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强调的是支配股东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责任。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受到破坏,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时,揭开公司面纱,令公司和股东连带责任。该制度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加以否认,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实体的合法存在。

股东滥用权力相关词条

  • 股东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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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6: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