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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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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继承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就是说我国法律不仅允许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权,而且允许其继承股东资格。在股东资格继承中,公司章程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没进行股东资格的继承,若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股东资格不能继承,则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就无权继承股东资格,只能以继承原股东的股权折合的股金,从法律上原股东退出公司。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继承股东应具有某种才能而股东继承人若没有此种才能,则其也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二只能继承股金,原股东从法律上退出公司。

二、股权继承的影响

1.对公司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地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对公司而言,股权继承意味着原死亡股东的退出公司和新继承股东的加入。并非简单的股权的变化而是股东的变化。所以说股东的股权的继承也需要通过新股东的加入程序。

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身份属性,特别对后者而言,涉及到股权所有者拥有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因此,股权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就具有特殊性,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现的更加明显。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其股权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因此也必然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所以,公司法第75条在遵循继承法的基本旨意基础上承认了股权继承,当然是包括股权的财产性内容和股东资格内容在内的整体继承。同时,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又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另作规定,予以限制或排除。

2.对股东

股权的继承对于原死亡股东而言是其退出了公司,而对于其继承人而言则是变成了新的股东。公司的章程规定是原股东继承人能否通过股权继承而变为股东的重要要素。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权不能继承,则此继承人就无法继承股权。

三、近期案例 1

杭州老李拥有价值千金的合作社股份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的法官将一份报告交给了法院审理委员会讨论。审委会是法院专门处理疑难案件的部门,轻易不出马。这次的案件虽然只是一起继承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继承,这是一个审判中没碰到过的问题,所以让法官犯了难。案件的原告是连女士,被告是小李兄妹俩,连女士是他们的继母。连女士和李先生于1997年结婚,两人都是再婚,之前分别育有子女。之后,李先生一直住在连女士家里,2013年他们搬入了望江新园的新居。

去年5月,李先生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纠纷便由此展开。首先小李独自领取了丧葬费14200元,后来又向连女士借来父亲的身份证,去银行将父亲的存款30余万取出。连女士称,小李是找了个理由将身份证骗了来,而且他知道银行卡密码,没和连女士商量就取出了钱,并存在了自己的账户上。不过小李却辩称,是父亲临死前叫他取钱出来的。连女士起诉到了法院,希望合法分割李先生的遗产。法官表示,其实这部分倒好说:丧葬是连女士和两个子女一起办的,所以扣除,剩下的部分,连女士作为妻子,首先分走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下一半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连女士和小李兄妹各1/3。

但剩下一笔“巨款”,则不知怎么分了,那就是李先生持有的杭州近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合作社是杭州市上城区近江经济联合社改制而来,将原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资产量化到该社股东。李先生名下有人口股125.6股、农龄股342.81股、现金股0.5股。这些股份当初便值1000元一股,这么多年又经过了巨大增值,现在实在是一笔巨额资产,而每年也能带来不菲的分红。但法院表示,合作社的股份取得、流转不同于股票、出资。对于该类股份的处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解释均没有具体规定。经过了解,目前此类情况尚未有已生效的判例可供参考。在有些地方,甚至规定了合作社股份不能被继承。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是股票的话,那么可以变现处理,即将股票视为等值的现金进行分配,但合作社股份不能买卖,所以就没有一个价格以衡量,“李先生这些股份值多少钱,真当没人能说得清楚。”由于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判例,所以法官只能参照其他的资产来类比,法官拟定了三种方案,一是按个人资产来看待,二是按照《婚姻法》中规定的破产安置补偿费来看待,那么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由于股份是根据李先生的农龄来定的,所以也可参照同样与年头数相关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当然这三种方案,造成的分配结果是差异巨大的。

目前报告已送达法院审理委员会讨论,法律人士表示,本案一旦判决,将为即将出现的众多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可参照的标准。

1.杭州老李拥有价值千金的合作社股份 继承却成难题,杭网原创,http://ori.hangzhou.com.cn/ornews/content/2015-04/21/content_5739214.htm2015年4月22日第一次访问。

股权继承相关词条

  • 股权纠纷

    股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 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组织结构,企业组织内部各个有机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系方式或形式。

  •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自己或公司的利益受损,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或公司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 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指公司发起人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到相应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 公司类型

    公司类型,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1),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承担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承担责任的公司;(3)两合公司,由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5),由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 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是指各股东之间为了成立公司签署的,约定各股东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出资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指由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出席比例)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

  • 股票投资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股票,以获得收益的行为。

  • 大股东

    大股东,是指持有某公司股票所占比率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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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5: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