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配偶过世后去办理的不动产证是个人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配偶离世后购买的房产,将不再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应作为逝者的遗产进行处置。
由于逝者已经获取了适当的死讯证明,并其户口亦已同步注销,故此一方已然无法再享有夫妻财产之任何权益。 2.夫妻共有的财产,系指经由法律认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累积的财富。 这些财产不仅包含了双方可以合法使用的物质资料及资金资源,还囊括了无形的精神资产。 在涉及财产分配时,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公认的计算标准进行公正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列举的财产均属夫妻共有的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所有权,夫妻双方对于此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部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利益、保持公平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及保障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内与外部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安全,皆具有深远影响。 夫妻间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样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有效行使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明确规定。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并非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因此夫妻对于整个共同财产而言,他们必须无条件且毫无差别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并且也应当承担同等的义务。 在此种情形下,不能单纯依靠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来推断他们在享有权分中所占的比例大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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