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婚后如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者,此行为视为对亲生子女的无偿赠与,与配偶一方无任何关联性质。
在离婚之际,该房产被视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不容予以分割。
二、若房屋系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得,无论所有权登记于哪一方名下,均应依据各自所占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应对该等净值进行公平分割。
三、倘若双方以共同资产购得住房,以父母之名注册,产权登记在某一方父母名下,那么该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父母,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不能对此进行处分,只能根据实际出资状况,视作一笔贷款债务,追索相关的借款本金。
四、如果在结婚前有一方父母付出首付款为其子女购买房产,并在房产证上只标明该子女的名字,婚后则由另一方与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种情形下,虽然房产仍然视为原来的那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款的配偶可以在离婚时,对这段时间内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以及相应房价上涨部分提出合理的分割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