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婚后一方出资买房离婚归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若有任何一位配偶以其财产贡献并购买房产,且这处房产最终登记在其自身名下。那么就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考虑:
(1)如果该房产已全额付款,则从法律层面上讲,此房产可以视为是个人财富的一种形式转变,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2)相反地,假设仅仅支付了房屋的全部或大部分首付,那么这个时期的房产是可以按照个人财产的性质来处理的;但是,后续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以及该房屋可能产生的增值比例价值,便应归入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范畴之下,成为两者之间的共享资产。 其次,在婚姻关系确定后,如果某一方以其个人财富购置房产,并且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同时列载了购买方与对方姓名。此时,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处房产既可被界定为共同财产,实际上也可视作是购买方对其配偶提供的财产赠予行为,从而使得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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