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证了女方父母给女方买房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领取结婚证明后所购买之房产是否应被视作共同财产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深入剖析。
一、关于婚后人父一方或双方为其后代购置房产的处理方式。 若在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产权姓名载明在出资人子女姓名之下,那么依照规定,这可以被看做是只对其自身子女一方的特殊赠予,这类不动产应该被认定为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特有资产。 若是由双方父母出资金资购置的不动产,并且产权姓名只标注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这类不动产则可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的财产,但在当事人另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二、关于婚后配偶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房产,但房产证书上仅有其中一方的姓名,在此种情况下这个房产应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时双方应当以平分的原则来分配这些财产。 那些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如果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就将此房屋转售出去,而且第三方是以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完成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作为另一方就无权要求收回此房屋,除非此房屋在家庭整体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性的例外情况。 当夫妻中的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拥有的房屋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时,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就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