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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房子归一方所有还需要过户吗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讨论离婚案件中房屋归属问题时,我们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为过户进行相关操作。
若离婚后房屋归属于其中一方,但该房产并未登记在其名下的话,那么为了确保物权的合法有效性,是需要进行房产转让操作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契税。
由于房屋本身被视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动产,我国公正严谨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任何不动产物权的转移都必须遵循国家强制性的登记程序,这就意味着只有完成了法定的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够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所以,在离婚处理房屋产权问题上,待处理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着其持有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不限于居民身份证)以及完整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材料,前往对应区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离婚分家析产过户手续,重新办理以单方名义拥有的房产证。
这种方式完成后,该住房将由完成登记的一方独享所有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在离婚前,房产已经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就无需另行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了,作为房产登记的唯一证明,此时对该房产的所有及占有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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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