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共有不动产分割怎么计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时对于共有的住房应如何进行处置?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有权自行协商决定该住房的所有权。
在此过程中,可以选择将此住房划归其中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适当且被双方所接受的补偿; 至于尚未清偿的借款,则可交由获得住房的一方独自承担。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倘若夫妇二人结婚以后采用银行贷款购房,并共同参与了此房产的投资建设,那么这个房子就应当作为他们的共有财产,并予以平等分割;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先行支付了首期款项,并取得了房屋的证书,而另外一方则负责在婚后还清贷款的部分,那么这部分共同还贷的金额也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再者,假如一方先行支付了首期款项,婚后两个人一起偿还房贷,而且房子还产生了增值,那么除开共同分割的那部分外,房产所有权拥有者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 最后,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房子,并且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其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就是他们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配偶无直接关联性。 在离婚之时,此处房产便成为离异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的分割范围之内。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之前将此房屋权属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必须在离婚时分清各自出资的份额,然后根据这些份额再行进行公正公平的财产分割操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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