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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了怎么把房产证名字去掉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时,您必须持有离婚证书、结婚事实声明协议、法院裁决书或是民事调解书(请携带原始文件进行核实并仅需复印一份留档)等登记资料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过户手续。
经过过户流程之后,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将会诞生,原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将被消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是由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抑或是由配偶一方在婚后经他方追认的,那么这笔借款则认定为夫妻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同样地,若配偶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借贷的款项,也应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配偶中一方的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则不能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源于双方的共同意愿。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配偶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是配偶中有一方故意隐瞒、变卖、破坏、浪费夫妻共有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权益的行为;其次是配偶中有一方明明有法定抚养义务却不让另一方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对于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而言,当夫妻离婚之际,应对他们的共同债务进行平均分配和共同偿还处理。
如果共同财产难以完全偿还债务或者财产被他们各自主张所有,我们支持双方协商解决用以清偿债务问题;若协商失败,则将由法庭做出裁判。
关于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如果配偶中的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浪费夫妻共有财产,甚至伪造共同债务试图侵吞另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期间分配共同财产时,对这种行为方可以相应减少分得的财产或暂不分给他/她。
离婚后,倘若另一方发现前者存在这些行为,则他/她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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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