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可以更换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之修正,虽可为之,然诸多制约因素存在于其中。
离婚协议乃夫妇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对于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的协议约定,待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即登记)后始产生约束力。 自此离婚协议奏效之日起,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否则不可进行任何修改或撤销: 首先,假如有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一年之内,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表示后悔并提出变更或撤销先前签订的分割协议; 其次,若某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破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抑或在婚内伪造共同负债,妄图侵吞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 最后,如有一方依据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置的共有财产作为理由,向诉讼法庭提出分割请求,经过审理确认该项财产确实属于离婚时未涉及到的共享财产。 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前,男女双方皆有权利根据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亦可选择重新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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