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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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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

1.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的活动,前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出现不可抗力时,使得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或不便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而且即使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亦无济于事。不可抗力为中止事由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须在时效期间终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为中断时效的行为。

2.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且其法定代表人没有确定或已丧失行为能力。将此原因作为中止事由应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一是须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二是须在时效中止前无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权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认为具备此条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转托他人为权利行为,故不能因此中止时效计算。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该中止事由的成立应具备三方面的要件:一是须有继承的开始,且有继承财产的存在。若被继承人无任何财产即使继承开始亦无中止时效的必要。二是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没有确定。三是须就因继承财产而发生的权利,他人或遗产归属人有享有时效利益的必要。

4.当事人间有家庭关系存在。这类事由包括两种情况,即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存在。将家庭原因作为中止事由应符合两方面的要件:一是须基于亲权或监护关系、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一方对他方的权利。二是此类家庭关系尚未消灭,若这类关系已不复存在,如判决离婚后所生的损害赔偿权,就不能适用时效的中止。

5.其他原因。譬如有正当理由的给付延期,对此德国民法典规定消灭时效因给付延期或义务人由于其他原因暂时有权拒绝给付而停止进行(德国民法典第202条)。又如前苏俄民法典85条还规定,原告或被告正在处于战争状态的苏联武装部队服役,诉讼时效中止。这些原因作为中止事由,其特点在于更注重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不是反映法律对一些客观上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事实的认可。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规定及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三、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都是因为一定的原因使得诉讼的时效产生障碍。但两者之间仍有很大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时效中断则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内。

2.根据的事由不同。时效中止依据的是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而时效中断则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行为。

3.产生的效果不同。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而时效中断则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关词条

  •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 诉讼时效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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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5: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