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自愿离婚需要冷静一个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夫妻双方都自愿选择离婚时,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的申请。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时间里,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改变了主意,不愿意离婚了,那么他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所说的三十天期限届满之后,还有另外的三十天时间,在这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应当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去申请领取离婚证,那么就视为自动撤回了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这件事情上更加谨慎。 它给予了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段,避免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重新审视婚姻关系,权衡离婚的利弊,从而更加理性地对待离婚这件大事。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夫妻二人自愿选择离婚,他们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第一个30天内,小朱改变主意不想离婚了,欲撤回申请。而30天届满后的30天内,小李想领取离婚证,小朱拒绝再次前往登记机关,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小朱在第一个30天内有权利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在第二个30天内,小朱拒绝前往,视为自动撤回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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