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都自愿离婚还有离婚冷静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2.《民法典》明确指出,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开始,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倘若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愿离婚,都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而当这三十日的规定期限届满后,紧接着的三十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申请,那么就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4.即便双方都有着强烈的离婚意愿,也必须严格按照离婚冷静期的程序来走。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给予双方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让他们在冲动之下不至于轻易做出离婚的决定,从而更好地保障婚姻的稳定性,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给双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就像是婚姻道路上的一个缓冲带,让人们在决定离婚之前,能够更加慎重地思考和权衡,以更理性的态度对待婚姻关系的走向。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决定离婚,他们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在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内,小朱改变主意不想离了,他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小李不同意,认为他们都决定好了,应该按原计划离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改变主意是可以撤回申请的,小朱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2、虽然双方都有离婚意愿,但必须遵循离婚冷静期的程序,小朱有权在冷静期内撤回,小李不能强制要求继续离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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