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有冷静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民法典》其中明确规定了办理离婚的冷静期事宜。
2.当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时,首先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从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若其中任何一方改变了离婚的想法,不愿意离婚了,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 3.而当这前款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届满后,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必须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在这三十日内双方都未申请,那么就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4.冷静期的设立,其核心目的在于让夫妻双方在冲动的情绪下能够冷静下来,认真思考离婚这件大事。 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草率地做出离婚的决定,从而有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让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之前有足够的时间去权衡利弊,思考婚姻的价值和意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夫妻二人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小朱突然改变想法不想离婚,欲撤回申请,小丽则坚持离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都可撤回申请,小朱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小丽虽坚持离婚,但在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申请的情况下,此次离婚登记申请程序应按规定终止,若小丽仍想离婚,需后续重新协商并按程序申请。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