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以离婚为要挟要钱算敲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单纯把离婚当作要挟来索要钱财,通常不能被认定为敲诈。
敲诈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公私财物。 2.就像在离婚的场景中,如果女方只是把离婚当作一种方式,用以争取合理的经济补偿等自身应得的权益,而没有采用暴力手段或者进行严重的威胁,让对方出于恐惧而被迫给钱,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构成敲诈的。 3.然而,如果女方的行为已经到了对对方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让对方精神上极度恐惧,从而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给钱,并且涉及的数额较大等,那么就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其中的判断标准需要依据实际发生的行为以及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来进行准确的界定。 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都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小朱想要更多钱财,便以离婚要挟小李给钱。小朱未使用暴力手段,只是强调若不给钱就离婚。小李觉得小朱这是敲诈,小朱认为自己只是争取应得的钱财。双方就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以离婚要挟小李给钱,若只是争取自身合理的经济补偿且未使用暴力手段或严重威胁,不构成敲诈。 2、若小朱的行为使小李人身安全受严重威胁或精神极度恐惧,被迫给钱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需依据实际行为和证据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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