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一般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定。
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的或者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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