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宣判
分类
解答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

一、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是指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

(一)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二)当庭宣判的原则

1)先审后判的原则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适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应依照民事诉论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实通过公开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证据、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然后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因此,只有坚持先审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审、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庭审走过场的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先审后判的原则,才能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

2)一案一判的原则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就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关系年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和权威性。民事判决一经宣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实际审判工作中,有的审判人员由于不具备当庭判断是非和综合归纳判决内容的能力,当庭宣判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判决结果等内容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事后发现有误,便在送发当事人的判决书上补充或者更改当庭宣判的内容,事实上形成一案二判,违反法律原则,有损审判权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当庭宣判应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则,宣判的内容应与法定期限内发送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内容相一致。若发现当庭宣判有误,不得擅自改变判决书内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之规定将修改意见报二审法院或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从而体现法院执法的严肃性。

二、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制度,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宣判方式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根据这一精神,《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如何正确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是正确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首先,定期宣判是开庭的一种方式,而当事人到庭参讼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既然按时到庭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次,定期宣判前人民法院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的内容,当事人对定期宣判的后果已经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如果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再次,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充分体现了定期宣判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和对拒不到庭行为的惩罚性。当事人在定期宣判之日未到庭的,其行为的性质与开庭时拒不到庭相同,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应与缺席判决制度相同。

宣判相关词条

  • 票据持有人

    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一般是指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 判处死缓

    判处死缓,是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判处死缓,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 停止支付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或人民法院作出的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意思表示。

  • 驳回起诉裁定

    驳回起诉裁定,是指民事案件中,凭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故法院最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 票据灭失

    票据灭失,是指票据因被销毁等事由而丧失原有功能。

  • 延期开庭审理

    延期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需要提供新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 一审裁定

    一审裁定,是指法院针对程序性的事项所作出的文书,如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 民事起诉

    民事起诉,是指当事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法律行为。

  • 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相对于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8 1:3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