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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延期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出卖方未能按约在下限时间范围内向买受方交付房产。在此情况下,如果经过适当催告后出卖方能够在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完成交房手续,那么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考虑,买受方可向出卖方提出补偿逾期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诉求。
然而,如果经过上述催告程序之后,卖方仍然无法如期交付房产并提供合理原因解释的话,则买受方有权解除该份合同,并且所有由此引发的相关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全权负责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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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