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不可以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交房,则购买方有权选择终止购房合同,收回所支付的房款及其相应的活期利息、违约赔偿金等全部款项。在此情况下,购买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向开发商发出关于敦促立即交房的通知,此后的三个月仍然在合法期限之内。若在此期间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购买方将被依法赋予权利要求终止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其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活期利息。如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所规定,则开发商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反之,若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交房期限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那么当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时,购买方便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购房款;若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购买方则须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送催告函。若在催告函发出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购买方即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收回购房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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