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都市品格小区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完成所有权转让手续之后,购房者将正式成为商品房的所有人。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其所有权的变更须通过专门的产权登记程序来进行确认,并且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任何已经成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者都已经合法地获取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者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然而,若发现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与房屋出售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那么其他购房者有权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归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房屋。 其次,对于尚未完成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其他购房者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向商品房出售方追索违约责任的权利。尽管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