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账房与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下,例如房产遭到两次售卖,买方有资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因为此类事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者是撤销此前与对方签署的协议,同时要求退还所有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与其相关的利息费用。
此外,当卖家私自将房屋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致使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执行目标无法实现时,作为购置者您就具备了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力,并且诉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资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成本,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最高额度可达到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两倍。这种权益同样适用于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后,卖家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再次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他人,使得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资金和利息、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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