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预售购房合同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期房的定义是从开发商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起算直至获取到房产所有权证(即大产证)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销售的商品房被称之为期房,而在此阶段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房时应当签订预售合同。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通常将正在建设中的、尚未完全竣工并无法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当开发商成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便可依据自身的支付能力来签订购房合同,对于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消费者来说,只需在缴纳首付款后即可签订购房合同;而对于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消费者则需在全额款项到位后方能签订购房合同。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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