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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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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

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注册会计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账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1条规定:“承担资产许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法律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承担资叩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 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 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 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例分析

[案情]

薛某承包了福海公司的场地经营农场生意,经该公司同意,修建了一条排水沟和一座钢架桥。2007年3月,薛某得知农场所在土地即将被征用,并且相关部门将给予补偿,薛某在与福海公司、拆迁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商后,找到与其私交甚好的天矩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矩公司)总经理陈某,要求其出具评估结果。陈某指派其公司员工赵某(无评估师资格)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操作。赵某在评估过程中,先通过简单丈量勘测,后通过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把评估对象硬凑成1300多万元。根据该评估报告,福海公司以997万元的包干价对该农场进行了补偿。该工程的实际评估结果仅为286万元,导致福海公司损失700余万元。

[分歧]

对天矩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天矩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陈某与赵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天矩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陈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赵某不具有评估师的执业资格,不构成该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单位,即中介组织。二是自然人,即中介组织人员。单位犯罪,即中介组织犯罪。我国刑法明确列举了六类中介组织,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但又不以此为限,还包括其他承担独立专业性的证明、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

  一般来说,凡是以单位的名义出具证明文件,即加盖单位专用印章或采取其他方式证明是单位出具的,就应属单位犯罪。在现实中,某些证明文件必须以中介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出具,但如果中介组织的人员私揽业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根本不通知单位,单位印章管理不严格,造成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中介组织人员单独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本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要与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犯本罪的情形进行区分。虽然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作为自然人的个体实施的,但是,同样是由作为自然人的中介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该行为所代表的主体并不相同。行为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实际上是单位行为,因此该行为所造成的犯罪后果应当归于单位,根据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的双罚制,该实施行为的中介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为部分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但此时只有中介组织才是犯罪主体。行为人只能代表行为人自身的情况下,则应由自己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行为人本身就是犯罪主体。而区分的界限就是实施行为的中介组织人员是以何种身份、何种名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如果有中介组织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等证据证明中介组织人员是以中介组织的名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则应认定为这种提供行为是单位行为,犯罪主体应是中介组织,而不是该中介组织人员。反之,如果中介组织人员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则应认定为这种提供行为是个人行为,犯罪主体也应是中介组织人员,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中介组织人员进行刑罚。

  自然人犯罪,即中介组织人员犯罪,是指在中介组织中有资格具体从事相应中介工作的人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但由于中介组织人员依托于中介组织,在某些中介组织中,承担某项职责的人员不一定只限于取得资格的人员,某些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也承担着某些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对自然人和单位的要求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取得某项法定资格的人员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不具备某项中介资格的人员单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是不能认定为本罪的,但是,该类人员可以与具有职业资格、承担某项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

  本案中,天矩公司依照本单位的经营范围承担了薛某提供的一条排水沟及钢架桥工程的评估业务,在评估的过程中违反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以单位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造成国有资产600万元的流失。该单位应该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陈某作为天矩公司的总经理,指派该单位的员工赵某具体实施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其应该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而赵某作为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应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天矩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陈某与赵某也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注册会计师法

证券法

公司法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词条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做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虚假证明

    虚假证明,是指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机构或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 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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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