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属于延期交房的情形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售房者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向购买者交付其所购买的房屋,即为延期交房的行为。针对此类情况,作为购买者的您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关开发商进行催告,并就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达成新的共识。若催告函件在经过三个月及以上的时间仍未得到回应,那么此时的您便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售房者对其应负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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