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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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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二、侦查内容构成

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

1.主体。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在我国,能够进行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对象。侦查只能针对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刑事案件,就没有侦查活动,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侦查中介是指联结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的侦查行为,即指侦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开的和秘密的两种手段,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调查工作是有原则区别的。

4·依据。侦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中采取的侦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有的是由侦查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或进行任何侦查活动,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自作主张、为所欲为。 5·侦查的目的。侦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侦查破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规定,可以把侦在的概念定义为:侦查是指法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实质:犯罪再现

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定律为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物质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世界上任何事物,不论是过去存在过的事物,还是现在存在着的事物,都不可避免虹会留下物质运动所形成或产生的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物质痕迹。这些痕迹储存着事物运动的各种信息,为人们认识事物的变化提供了物质依据。犯罪行为既是人的一种行为,又是一种物质运动,这决定了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犯罪痕迹能如实反映形成痕迹的犯罪行为的各种特征,储存着全貌犯罪信息,为侦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物质依据,侦查人员可以依据犯罪信息来认识犯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事物总是顺向发展的,原因发生在前,结果产生于后。一种现象为某一结果的原因,而这个结果又成为另一结果的原因。人们认识事物,往往是人们耳闻目睹了某事物的前因后果,即先看到了原因,而后看到了结果,知道这个结果是由某种原因引起的,因此,可以说这种认识是一种顺向认识。

侦查却不是如此。一般而言,侦查人员并没有耳闻目睹某个案件的原因和过程,他看到的只是犯罪行为留下的犯罪结果,有时甚至连结果本身也没有看到,只是从有关信息材料中知悉有这个结果发生。这就决定了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按照顺向的方式,而只能按照逆向的方式去认识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由结果到原因逐步查明案件的前因后果。在逆向的认识过程中,侦查人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出发,根据事物间的联系,正确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方式,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收集各种犯罪信息,证实或否定各种侦查设想,如此反复进行,不断修正,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后达到认识案件真相的目的。

回溯推理是指根据结果来推断其产生原因的推理。在客观世界的因果联系中,当一个结果产生时,那么它的原因已经存在并且发挥了作用,这时的因果联系已经是现实的和固定的了。由于因果联系在时间上具有先后性,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所以,根据结果来推断原因的推理在方向上就呈现出一种逆着时间顺序回溯的性质。在刑事侦查中,回溯推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根据犯罪痕迹中储存的犯罪信息来“再现”犯罪行为的回溯推理过程。

三、侦查时限介绍

1、拘留,拘留期限为3-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逮捕,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相关词条

  •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指进行案件侦查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保卫机关中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 立案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 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 侦查权

    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 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获得证据的情况下,亲自或者使用民间侦查合作者创造情境,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将其及时拘捕,进行证据收集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处的侦查机关应包括公安机关外,同样在某种情况下行使着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

  • 侦查终结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 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证实某一事件或事实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按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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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