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中介房产证抵押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房屋抵押权而言,其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方可成立。在一般的房地产交易中,这种已经存在并具有效力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她有多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首先是行使抵押权本身,其次是与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请求对方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债务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种方法是,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对其抵押权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他/她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全部或部分价款,提前支付给抵押权人,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将该款项提存保管; 最后,如果由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因为其他可归咎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事先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这个赔偿责任的上限不应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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