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有房本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一房两卖”现象并非罕见。面对此类状况,对于涉及房屋归属问题,应当依循各种具体情况进行个别且针对性的处理。
首先,若有一方当事人已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或者预售登记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可知,不动产产权证书乃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凭证。在此情况之下,成功申办登记的购房者便可依法取得相应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在所有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数位购房人均处在同等的债权债务人关系之中,每个人皆有要求房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然而,由于房屋资源的稀缺性,无法满足每位购房者的需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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