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官司不退诉讼费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通常都需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然而,若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超出了适当范围,那么法院将依据既定的程序与规定,对多收取的部分给予退还。 具体来说,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来确定所需缴纳的诉讼费用。更为详尽地说,财产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额,按照特定的比率逐段累积计算。由于房屋价值往往较高,当房屋价值介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时,应按该金额的1.5%缴纳诉讼费用;若房屋价值超过50万元而未达到100万元,则应按房屋价值的1%缴纳;若房屋价值超过100万元但不足200万元,则应按房屋价值的0.9%缴纳;若房屋价值超过200万元但未达到500万元,则应按房屋价值的0.8%缴纳等。 此外,若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相关案件,则会对诉讼费用进行减半收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院亦可能会对诉讼费用的收取予以减免。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用由原告预先缴纳,最终由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决定由何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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