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乡小产权房纠纷案如何定性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小产权房争议的裁决,一般遵照认定合同无效之原则。就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性判断,通常采纳无效作为基础性的定性构想。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依据特定情境进行细致的区分及阐述如下:首要地,当涉及到发轫于某个乡村地域范围之内、且双方交易参与人均属本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交易之时,此类房屋的买卖合同可视为具有有效性。 其次,针对将房屋出售给非本乡村户籍人士的情形,若能获得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核准以及认可,则此类买卖合同便可予以评审为有效。 再次,假设将房屋出售给非本乡村户籍人士之际,未经任一组织或机构的授权,同时合同尚未生效,或者买方尚未实际入住或使用该房屋,那么这份买卖合同自然而然地应被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皆归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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