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没有购房资格交了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购房者缺乏购房资格而交付定金,该定金可予以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如出卖方以认购、订购或预订等方式,从买受人处收取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担保,然而,由于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成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定金进行处理;若因非当事人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订立,则出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受人。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下,购房者丧失购房资格或购买力时,其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