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交付商品房算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行业普遍遵循的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将预售房屋提前交付给买受人并不能被视作是一种违反合同承诺的行为。在房地产业内,对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房屋交接日期的规定,通常只需要确保卖家必须在一个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的交付任务,而无需精确到具体哪一天进行交付。因此,如果开发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提前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一次正常的房屋交付过程;
然而,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准时交付房屋,那么这就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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