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购房定金不给退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这种情形之下,作为买方有必要深思熟虑,采取适当措施以捍卫自身珍贵的合法权益。
首先,建议买方主动与卖方展开建设性的谈判,以求共同探讨解决定金退款事宜的切实可行之策。 其次,倘若各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买方不妨考虑寻求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正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援助,期望能够通过他们的努力,妥善地化解这起纷争。 此外,购买者还可以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的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反映相关情况。 最后,如果上述所有途径都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买方仍然保留着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要求卖方全额退还其已支付的定金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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