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延期交房两年了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深度探讨如何妥善处理延迟交付的复杂情况之前,我们有必要澄清一个关键性的法律理念,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及规章制度,买卖契约中所指涉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的那至关重要的时刻便开始由买受方享有,然而,大型不动产的初始产权认证则是通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因此,若在该契约中未对这一交付细节做出明确规定或隐含表述,那么我们应将获取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时间视作实际的交货日期。换言之,即便房屋已如期建造完毕并经严格的竣工验收,但若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即意味着已经构成了交付逾期的事实,我们应当依照契约所约定的赔偿方式向卖方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鉴于房屋作为最为典型的不动产类别,其交付环节对于买卖双方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对于参与房屋交易的各方而言,他们有必要对交付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详尽规划,并订立清晰明确的约定,以最大程度地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类纷争。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发生交付逾期问题,购买房屋的买方有权敦促卖方尽快履行其交付义务;另一方面,除告知卖方尽快履行交付义务外,还可依据契约条款追究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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