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争议案件之适用法则,主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两部法律法规。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如其成立、变化、转移与消失等事宜,都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予以登记。至于动产的权利变动,例如其设立或转让,同样须遵循法律规定并完成交付手续。此外,该法典还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依法登记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反之,若未经登记,则不能产生效力,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对于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的取得可以不必进行登记。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为“国有土地”)范围内获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中所提到的“房屋”,是指土地之上的各类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同时,它也明确了“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即在依循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展开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为。最后,该法规定的“房地产交易”不仅包括房地产的转让、抵押,还涵盖了房屋的租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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