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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纠纷能指定法院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案件审判权限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划归为专属管辖范畴,且须交由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种特殊性的体现在于,凡是涉及到专属管辖的案件,均不得由其他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下的案件,应当由本条款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首先是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其次是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此类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最后是因继承遗产纠纷引发的诉讼,此类案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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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7: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