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改房产纠纷注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房屋征收拆迁的问题时,如果房屋被拆除并失去其原有实体形态,那么根据相关规定,相关人员须向政府部门提交房产证注销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当事人均可提出房产证的注销申请:(1)不动产实体的消失;(2)权利人自愿放弃所持有的不动产权;(3)不动产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4)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的消灭;以及(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此外,若不动产上已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主动放弃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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