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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房延期三个月有违约金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交房事宜,则需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然而,如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那么这部分款项的金额便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或是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所出具的,与已定项目位于相同地理位置且性质相似的房屋租金标准来进行确定。对于那些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希望予以减免的当事方而言,其提出申请的基础是违约金数额超出其实际损失的30%,而对于主张罚金过低,希望增加的方来说,其申请应该基于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来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按期履行,那么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亦或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购买方自知悉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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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3: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