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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房最后一天发延期函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鉴于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引发的逾期现象,毫无疑问地构成了开发商方面的严重违约行为。即便开发商方面已对相关问题进行公示通知,此性质的通知亦不能够降低其应负有的违约代价。开发商有责任严格遵循与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所确立的房屋交付日期规定,这是其作为房产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人们期望的那般顺利。当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时,作为购房者的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延期交房的原因及情况的多样性,可以概括出以下三个主要场景:(一)开发商虽确实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但在买家的催促之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交付工作,但同时提供了合理的延迟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买家无需立即宣布终止购房合同。然而,如果延期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合同明确的免责条款引起,并且该延期事件在买家的容忍范围之内,比如由于开发商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工程短暂停工然后重新启动的情况,买家可以选择保持耐心等待并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赔偿。(二)当开发商在受到催促后,依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且没有提出有效的延迟解释,甚至试图逃避责任时,买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三)若开发商在经过催促后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妥善地交付房屋,那么买家将无权宣布解除合同;但是,买家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其延迟天数支付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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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14:13:45